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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人正在做的︱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知识问答精选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部署。农村土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知识问答汇总如下所示: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确权明确权力,登记记载权利,颁证证明权利。一是体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二是为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奠定好基础;三是能够让农民吃下一颗长效“定心丸”,激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避免土地掠夺式经营;四是能够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是通过图解、实地测量等多种方法,弄清、搞准农户承包地面积和地地愉四至。二是借助于符合标准的各类影像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绘制出农户承包地块图,做到一户一图,标识统一的地块编码。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四是颁发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五是进行登记资料归档,将确权人颁证成果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本次登记主要是对二轮承包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不改变二轮承包时期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和权属关系。打个比方,相当于给农民承包土地办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原来的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记载的内容简单随意、面积不准、四至不清,有的地方农民证书已经遗失。通过确权明确权力,登记记载权力,颁证证明权利。
一是依法规范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和规范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面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二是保持稳定的原则。这次是对原有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三是民主协商的原则。以农民群众认可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作用。四是“确地”为主的原则。凡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地确权到户。五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农村土地承包实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六是地方负责的原则。省市统筹安排,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实施,乡村具体承担,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少数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界址无法明确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但必须经过多数农民同意,实施方案要经村民协商一致,县乡审核,报省市备案。确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程序和办法,应参照确地确权要求进行。还有极少数地方既未确地也未确股的,应通过社区股份合作改革确权确利到户。
关键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和经费。具体工作按照六步工作法进行:一是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收集整理资料。二是入户调查。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三是测量绘图。进行地块测量和绘图。四是公示审核。将地籍草图、承包地信息、共有人情况在村、组公示7天。五是登记发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颁证。六是建档入库。形成档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档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调查成果依法进行。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不能打乱重分,更不能推倒重来。
从已开展的试点情况看,通过重新核查,把面积、四至弄准,农民是欢迎的。具体用什么办法,是重新丈量、重新航拍,还是用国土“二调”的数据图像调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但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实测,走什么样的技术路线,要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可以全部实测,也可以部分实测,只要符合标准规范、达到精度要求、符合当地实际、农民群众认可,都是可以的。要充分利用国土“二调”等现有资料成果,尽可能减少人工和费用成本。
通过实地测量,实际面积普遍多于二轮承包面积,对于实测多出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化处理。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行收回;对极个别农户承包地面积明显多于其他农户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对开荒新增的耕地,要由农民群众讨论确定如何确权。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要求,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承包期到二轮承包期结束。落实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待中央有关方面做出政策法律解释以后再遵照执行。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户主)。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户主)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新的代表(户主)由家庭承包农户成果共同推选。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家庭代表签字确认;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结合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意愿,按照二轮承包时的人口登记;按现有户籍人口登记的,必须得到承包方和发包方认可。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承包农户,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要与二轮承包时的情况相符,发生变化的要协商一致后填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上可以记载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并做适当的备注,作为确权的记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可以只填户主情况,但要与二轮承包合同一致。
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延包时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延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合同时间一致。
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对承包土地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睚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颁证时同时登记实测和二轮承包两个面积。
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决议。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取得方式的土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在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一是对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面成书面协议并向村集体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二是对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三是对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是对二轮土地承包管理的完善和提高,以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现有的土地流转关系可以保持不变,在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要将证书颁发给原承包农户。涉及到已经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先办理变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流入主体已经进行土地整理,实现规模经营,原有的承包地块界限已经打乱,承包农户要求确认原地块的,要按实际面积和原相对位置确定权属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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